为了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为临床及时有效治疗提供可靠信息,特制定 “危急值”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急值是指可能危及病人生命安全的某些重要检查结果的危象界限值(critical value)。检查结果出现危急值时相关检查部门必须立即报告相应临床科室护士或开单医师。 2、工作人员发现危急值应严格按照流程,予以复查、复核等,包括复核原始样本和重新抽样复查。 3、检查科室和临床科室应分别设“危急值报告登记本”,实时记录信息以备核查。每次电话报告时双方应如实记录电话报告时间、患者姓名、床号、住院号、检查结果、报告者和报告接受人姓名。 4、医生或护士工作站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并要求其签字。 5、如临床医师对危急值结果存有异议,应主动联系相应检查部门进行重新检查。 6、原始样本应保留至少7天,以备复核。 7、应积极不定期与相关临床科室进行沟通,确定危急值项目以及范围,并记录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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